沂源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沂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编
2015年12月25日
登记类型
一、不动产首次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国有土地上合法建设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1.土地和房屋抵押
2.在建工程抵押
3.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二、不动产变更登记
三、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城镇居民住房分户
(二)不动产产权转移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
四、不动产更正登记
五、换(补)证登记
六、不动产异议登记
七、不动产注销登记
八、不动产查封(解除查封)登记
九、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权属来源资料;
4.土地出让价款单据复印件(核对原件);
5.完税证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完税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或减免税证明;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表(指界委托书)、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1.登记费: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2.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国有土地上合法建设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已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当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一并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表(指界委托书)、宗地图、房屋结构图、房屋测绘报告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不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由产权人提交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的具结书。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免收证书费,共有权利人申请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额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三、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土地和房屋抵押)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资料:
抵押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抵押权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5.不动产价值认定材料;
6.相关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公司的依据公司章程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国有单位的提供的国资委证明等;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额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四、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资料:
抵押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抵押权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提交在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未进行预售的证明;
6.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7.不动产价值认定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额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五、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资料:
抵押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抵押权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5.不动产价值认定材料;
6.相关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属于公司的,依据公司章程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属于国有单位的,提供的国资委证明等;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7.国有土地上有房屋但未进行登记发证的,抵押人、抵押权人需共同出具具结书。
8.国有土地为空地的,需提交土地监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1.登记费: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2.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六、不动产变更登记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原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
4.不动产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1)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的,个人的需提交派出所户籍证明,单位的需提交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公安或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不动产面积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屋灭失证明、扩建房屋规划、验收资料等;
(4)不动产用途、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需提交规划部门、国土部门批准文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需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规划部门意见;
(6)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需提交相关协议或变更证明;
5.需要权籍调查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6.因用途、权利期限或容积率等使用条件变更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提交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凭证;需要补交税费的,应提交完税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免收证书费,共有权利人申请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注:仅变更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收取登记费、工本费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额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七、不动产转移登记(城镇居民住房分户)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申请人和共有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原土地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4.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购买商品房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2)属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应提交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准购证;
(3)属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交职工购买共有住房审批表,出售公有住房分户计价表;
5.完税证明复印件(核实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表(指界委托书)、宗地图、房屋结构图、房屋测绘报告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免收证书费,共有权利人申请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额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八、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上市交易)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申请人和共有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不动产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3)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变化,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决定书;
(5)因单位合并、分立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分立的相关证明文件;
(6)划拨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是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转移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完税证明复印件(核实原件);
7.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表(指界委托书)、宗地图、房屋结构图、房屋测绘报告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免收证书费,共有权利人申请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额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九、不动产转移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原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4.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因继承、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3)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变化,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决定书;
(5)因单位合并、分立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分立的相关证明文件;
5.属于房屋在建工程的,需提交土地开发投资达到25%的证明;
6.完税证明复印件(核实原件);
7.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表(指界委托书)、宗地图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1.登记费: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2.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不动产更正登记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
5.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的证明;
6.需要权籍调查的提交权籍调查资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免收证书费,共有权利人申请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注:(1)因登记机构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登记费;(2)更正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收取登记费、工本费。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额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不动产换(补)证登记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提交资料
注: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的,先由权利人提出公告作废申请,由原登记机关核实、出具补证公告,由权利人在指定媒体公告无异议后,再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换发证书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原件;遗失证书的提交公告资料;
4.原发证资料复印件;
5.需要权籍调查的,提交权籍调查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免收证书费,共有权利人申请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额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二、不动产异议登记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与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5.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相关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十三、不动产注销登记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明原件;
4.证明不动产权注销的相关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作出的没收、收回决定或批准文件;
(4)注销不动产抵押权的,需提交还款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十四、不动产查封(解除查封)登记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
提交资料
1.查封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证明资料: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执法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裁定书或调解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工作时限
即时受理
十五、不动产预告登记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属于房屋预售的,提交预售证明材料,已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预交款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属于不动产转让的,提交不动产转让合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证书等;
属于预售房抵押登记的,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预告登记证明;设定担保的,提交担保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额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